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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0-01-03 18:07:16 作者: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来源: 浏览:5753

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

(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第次会员大会2024120日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(英文译名NANT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),简称南通市房协。

第二条 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全市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政府、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;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宣贯、解读、落实政策,建言献策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;引领诚信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,营造良好市场环境;为推动全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望而努力。

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功能型党支部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,党建工作机构是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79号金信大厦4楼。本会网址是:ntsfxw.com;官方微信公众号为:南通房地产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,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、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;

(二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,撰写年度发展报告、市场分析报告和调研报告等,推进行业管理;

(三)推进行业信用建设,建立健全南通市房地产从业人员诚信体系,开展诚信单位评比、市场信用评价,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评优评先,开展南通市开发企业综合实力20强排名、“濠河杯”优秀楼盘评选,表彰优秀会员单位、项目和个人,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。

(四)收集、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、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,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、文献和有关资料,举办展览,开展行业政策、技术咨询服务;

(五)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利益的事件,与有关部门协调予以解决;

(六)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,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,提升行业整体素质;

(七)开展与市内外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,进行经济、技术、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;

(八)发挥南通市房地产行业专家库作用,做好学术交流、政策研究、政策宣贯,为政府部门谏言献策,优化营商环境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;

(九)利用协会资源优势,协助政府部门招商引资、土地推介,助力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;

(十)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媒体诚信名录,抓好舆论导向,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,促进南通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;

(十一)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;

(十二)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: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、物业服务管理、房屋租赁、房屋安全鉴定、房屋征收、白蚁防治、市场交易、估价与经纪、中介咨询、房产测绘等房地产类企事业单位,以及规划与设计、住宅技术、部品部件生产、投资融资、法律服务、传媒等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非房地产类企事业单位。

(二)团体会员: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(市)、区房地产行业组织和有关行业组织。
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;

(二)拥护本会章程;

(三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
(四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

(五)有良好的诚信经营、社会信用记录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理事会闭会期间,授权本会秘书处研究通过,并向理事会报告;
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,发给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反映诉求;

(三)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;

(四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
(五)优先获得本会编印和赠予的刊物、资料;

(六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关心本会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;

(六)团体会员应协助本会做好会员发展、服务、管理及催交会费等工作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除名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;

(五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;

(六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 1 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2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会长、副会长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3;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/3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为本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;

(三)所在单位和本人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;

(四)热心协会工作,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五)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从业履历和信用记录;

(六)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,由所在单位另行举荐,书面通知本会,报本会秘书处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;
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四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内部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,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2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

上述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热心协会工作,有相当的组织协调能力;

(四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七)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八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,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,年龄不超过60周岁。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。可以连选连任,但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监事会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。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监事会设主席一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及赞助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   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因故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 附 则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九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